TACR-2016-0140001
泰建發〔2016〕57號
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高新區建設局:
現將《泰安市建筑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考核管理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
泰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6年8月12日
泰安市建筑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
考核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加強對建設各方主體市場行為和施工現場行為的聯動監管,根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招標投標法》、《山東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建筑工程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18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22號)、《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方案》(建市〔2014〕130號)、《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八項規定(試行)》(建市〔2015〕35號)、《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建質〔2014〕123號)、《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248號)、《泰安市住建局<關于轉發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的通知》(泰建發〔2015〕27號)等文件精神,加強事后管理,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范圍是在泰安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經營活動的建設(開發)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建筑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監理企業和項目總監,在考核時段內,對上述責任主體和責任人違法違規行為分別進行考核。
考核內容包括:工程質量安全行為、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行為、農民工管理和工資發放行為、市場行為等情況。
違法違規行為考核以工程項目為載體,在建工程項目考核結果即是建設(開發)單位項目負責人、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監理企業項目總監考核結果。
第三條 泰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建筑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考核管理。
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考核管理。
第四條 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考核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度為一個考核周期,考核周期結束,分值清零。
第二章 考核內容、標準和方式
第五條 建設(開發)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考核結果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發生“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總承包或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單位的”、“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建設的”等3種違法違規行為之一的,直接判定為不合格,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達到6項及以上的,判定為不合格。
建設(開發)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違法違規行為考核內容和標準另行制定和公布。
第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監理企業項目總監違法違規行為考核記分總分值100分,其中質量安全考核記分分值為35分,揚塵污染防治考核記分分值為25分,農民工管理和工資發放考核記分分值為25分,市場秩序考核記分分值為15分。
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監理企業項目總監違法違規行為考核內容、記分標準另行制定和公布。
建筑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考核分值為其承攬工程項目總數考核分值的平均值??缈h域施工的,其考核分值為市縣兩級考核分值的平均值。
第七條 項目考核通過綜合考核、日??己撕统椴榭己巳N方式實施:
(一)綜合考核是指在全市建筑市場綜合大檢查中,對建筑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考核,每年進行兩次。
(二)日??己耸侵冈谌粘1O管中,對建筑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考核,每月進行一次。
(三)抽查考核是指通過“雙隨機”確定的,對建筑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考核,不定期進行。
第八條 考核結果包括初始分值和累計分值。初始分值為當月所有考核分值的平均值。累計分值為當月初始分值和上月初始分值的平均值。
第三章 記分結果公布和運用
第九條 建筑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考核結果在“泰安市建筑工管理信息網”匯總和公布。
第十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違法違規行為考核結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記入其信用檔案。
第十一條 建設(開發)單位考核中有“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及時劃撥工程款,致使總承包或分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和“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單位的”行為之一的,不予受理其新開工項目的施工許可申請;建設(開發)單位存有其他考核不合格行為的,依法做出相應處理,并對其項目負責人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 項目經理、項目總監考核累計分值在20分以內(含20分)的,下月減少一次對其項目的考核,分值沿用上月初始分值,第三個月恢復考核;考核分值達到50分(含50分)的,進行書面告知,并對其負責的工程項目下月增加一次考核;累計分值首次達到80分的,依法給予停工整改處理,考核分值低于50分后開工;累計分值兩次達到80分的,責令該項目經理停止執業1年,期間不得承接新的項目;造成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監理企業考核累計記分達到50分(含50分)的,對其實施重點監管,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告誡;累計記分達到80分及以上的,列入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重點監督檢查名單;累計兩次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處理,期間不得承接新的項目,本年度內取消評優資格,不受理本地企業資質升級和資質增項。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監理企業考核得分與投標信用考核得分掛鉤,總分值100分減去考核分值,乘以0.035即為投標信用考核得分。
第十五條 未考核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含初次進泰的外地企業)投標時,其投標信用考核得分為所有有效投標企業的平均分值。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具體負責泰安市區內工程項目市場主體的施工安全行為、揚塵污染防治、農民工管理和工資發放、市場行為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考核。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泰安市區內工程項目工程質量違法違規行為的考核。
第十七條 “泰安市建筑市場監管信息系統” 設置考核子系統,進行考核結果的錄入、上報和審核。
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的考核結果的錄入,于每月25日前匯總上報考核結果。
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匯總信息和審核,考核結果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期內無異議的,于每月月底公布考核結果。
第十八條 建立建筑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管理考評、獎罰機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對建筑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記分責任單位的表現進行考評,并建立考評結果通報制度。對建筑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考核記分、審核、上報、公布等工作中,表現突出的相關人員和單位給予表彰;對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不報或徇私舞弊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建筑市場主體對違法違規行為記分分值有異議或考核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本細則規定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后,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情況書面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2016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