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環發〔2016〕41號 泰安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泰安市環境保護部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
TACR-2016-0240002
各縣市區環保局,泰安高新區建設局,泰山景區衛生環保局,市局各科室及直屬單位:
為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市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環境保護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了細化量化,制定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通知所附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量化明細表中“處罰標準”設定的罰款幅度“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本通知自2016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25日,泰安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執行<山東省環境保護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泰環發〔2014〕89號)中“大氣污染防治類”序號33-70的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同時廢止。山東省環境保護廳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裁量基準施行之日,本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
1、泰安市環境保護部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明細表(暫行)
2、大氣污染物排放超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表(暫行)
泰安市環境保護局
2016 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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