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中,違反《條例》和其他關于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責任追究應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懲處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或者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第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條例》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條 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的;
(二)違反上級關于政府信息公開決定和要求制定或不制定本級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
(三)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四)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和不及時受理、答復政府信息公開舉報、投訴的;
(七)經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由復議機關或法院判決認定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
(八)拒絕、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九)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現本行政機關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十)不及時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
(十一)違反《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按以下規定區分責任:
(一)未經保密審查或分管領導審核批準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定的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分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由分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領導直接授意,承辦人提出異議,未能改變領導意見而作出的行為,承辦人不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領導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八條 責任追究由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施。
第九條 泰安高新區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游經濟開發區管委、徂汶景區管委管理范圍內的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 教育、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環境保護、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