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900004341523R/2021-00800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 發布機構 | 泰安市政府辦公室 | 組配分類 | 文字解讀 |
《泰安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21年12月3日經泰安市政府第7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于202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F就《規定》實施有關情況解讀如下:
一、《規定》出臺的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加強重大決策的調查研究、科學論證、風險評估,強化決策執行、評估、監督。2019年4月20日,國務院公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首次從國家法規層面對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作出系統性制度安排。2020年11月12日,省政府制定出臺《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為適應國家、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新理念、新制度、新要求,有必要重新修訂我市2016年12月12日公布的《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泰政發〔2016〕21號),并上升為政府規章,用法治和制度為行政權力定規矩、劃界限,為高質量推進我市法治政府建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規定》出臺的依據
1.《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2019年10月3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
2.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
3.省政府《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第336號)
三、《規定》出臺的目的
以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的程序為重要抓手,強化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讓約束權力的“制度籠子”扎得更加牢固,有效增強重大行政決策的可行性、穩定性。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加快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進程,更好地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四、《規定》出臺的意義
有效解決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五、《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共十章六十九條,包括總則、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決策執行和調整、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為:
(一)突出黨的全面領導原則?!兑幎ā钒褕猿贮h的領導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根本性要求,規定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要求決策事項目錄須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二)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范圍。《規定》通過“列舉加排除”方式來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范圍。草案列舉了包括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重要的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以及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等7類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同時,將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決策等排除在《規定》適用范圍之外。
(三)優化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兑幎ā吩敿氁幎斯妳⑴c、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五大法定程序,從相關內容、方式方法和時間期限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決策啟動階段,明確了研究論證、分析預測、合法性初審等程序。決策形成階段,明確要求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增加了實地走訪和民意調查等方式;對于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對其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并形成專家論證情況報告;決策實施可能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組織風險評估,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決策草案形成后,需要依法履行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程序。
(四)明確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制度。為提高專家論證質量,《規定》明確規定市、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規范專家庫運行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專家遴選、使用、考核、退出等機制。同時,《規定》還對入庫專家條件、專家選擇、論證專家數量、論證程序、論證內容等進行了細化。
(五)創新建立探索性改革事項容錯機制?!兑幎ā访鞔_規定對按照本規定進行決策的探索性改革事項,即使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有關單位和個人依照規定程序決策、執行,且盡職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減輕或者免除相關責任,這有利于激發廣大干部的工作熱情和活力,讓廣大干部真正敢想、敢做、敢為。
(六)強化實施監督和責任追究。在實施監督方面,《規定》確立了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公眾監督等多元監督制度,規定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上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監督,決策執行情況納入本級政府督查工作范圍,審計機關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有權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建議等。在責任追究方面,《規定》明確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建立了嚴格的追責制度,并對決策過程中的各類主體,包括決策機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專家組織等,分別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強化了決策程序制度的剛性約束。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做好媒體宣傳、政策解讀等工作。市司法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多渠道深入宣傳、解讀;二是指導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清理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方面的制度規定,做好本地區、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制度規定的立改廢工作;三是加快配套制度建設。進一步細化相關制度,推動《規定》的貫徹落實。
解讀人:梁立元 市司法局黨委書記、局長
聯系科室:市司法局立法和備案審查科,聯系電話:6991030
相關文件:泰安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