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山風景名勝區旅游安全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29日
泰山風景名勝區旅游安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泰山風景名勝區旅游安全管理,保障游客人身、財產安全和泰山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安全,促進文旅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游安全管理辦法》《泰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泰山風景名勝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泰山風景名勝區規劃范圍內對游客開放景區、景點、線路等區域(不包含規劃范圍內的行政村居所轄區域,以下簡稱風景區)的旅游安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泰安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商協調機制,完善旅游安全應急制度,加強對風景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 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泰山景區管委)具體負責風景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督促風景區內經營單位依法依規安全生產并接受監督檢查。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據職責依法對風景區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管。市網信、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應急、林業、氣象、大數據、供電、通信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游安全相關工作。
第五條 泰山景區管委應當按照《泰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游客承載量,制定實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公布游客最大承載量,及時發布客流信息,預防超過最大承載量接納游客。在進山游客量達到當日閾值時,及時采取暫停售票、疏導分流等措施。泰山景區管委應當按照限量、預約、錯峰的要求,分時段組織限量預約售票,合理分配各時段預約門票數量,并通過發布會、公眾號、網站等方式提前通告門票預約情況。
第六條 泰山景區管委應當建立風景區旅游秩序維護分級響應機制,制定節假日安全應急預案,完善客流研判、信息發布、指揮調度、秩序維護等工作程序,細化各區域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重點和責任,強化重點區域、重點路段、重點時段的現場秩序維護,保障游客安全。市假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泰山景區管委做好信息發布、遠端分流、游客勸退、秩序維護、旅游服務、交通疏導、餐飲住宿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各進山口安檢站點應當對進入風景區的游客及隨身攜帶物品開展安全檢查,隨身攜帶物品應當通過安檢設備進行安全探測。
第八條 禁止游客進入未開發開放區和封閉輪休區,禁止擅自進行探險、攀巖等影響景區資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動。泰山景區管委應當加強風景區巡查、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制止非游覽線路進山游覽行為。
第九條 泰山景區管委應當在登山盤路設置準確規范的路標、安全警示等標識標牌和公共信息圖形符號,保持臺階、扶手墻、座椅等基礎設施完好,保障紅門至岱頂登山盤路夜間照明設施正常運行,并加強十八盤等重點區域凌晨時段的游客疏導,保障游客安全游覽。
第十條 泰山景區管委應當建立危石、危樹隱患排查整治長效機制,定期對陡壁危崖、山體進行隱患排查,及時清理危石、危樹等不安全因素,并在危險區域設置標識牌、護欄、圍欄等安全警示設施,明確告知游客應注意事項。
第十一條 泰山景區管委應當與氣象部門建立氣象監測預警預報信息共享機制,遇有災害性天氣,及時向游客發布氣象風險提示,根據預警級別采取停止售票、關閉場所、疏散轉移、就近避險等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風景區所有辦公場所、經營服務場所、文物古建筑等均為緊急避險場所。遇有緊急避險情形,場所管理使用人應當按照泰山景區管委要求,免費開放場所,提供緊急避險。
第十二條 泰山景區管委應當定期對天外村路、桃花峪路等路段進行維修保養,強化封閉運行管理措施,確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加強管轄范圍內交通運輸秩序維護工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確保游客運輸安全。風景區客運機構應當落實游客運輸安全主體責任,做好車輛及設施設備的檢查、檢修、維護,加強專線旅游車駕駛員管理培訓,嚴格落實限速、限員、限時行駛等安全規程,杜絕越線、超車、疲勞駕駛等違法違規行為,并加強惡劣天氣及旅游高峰期等時段的客流疏導和秩序維護工作,確保游客運輸安全。
第十三條 風景區索道客運機構應當落實客運索道管理安全主體責任,嚴格執行特種設備使用安全規范和操作規程,做好客運索道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并加強惡劣天氣及旅游高峰期等時段的客流疏導,確保運營安全。
第十四條 泰山景區管委應當加強岱頂觀日出區域的安全秩序管理,科學劃分管理網格,設置疏導分流崗,開設山頂分流線路,安裝線路導引標識牌,通過采取多向分流、單向通行等措施,引導游客有序觀日出。旅游高峰期,組織協調公安、武警、消防救援、志愿者等支援力量參與秩序維護。
第十五條 泰山景區管委應當加強古建筑、古墓葬、碑碣石刻、古樹名木、地質遺跡、地質現象等文化和自然遺產的保護,科學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重點守護制度,做好用火、用電管理及周圍安全防控,防止發生火災事故、刻劃涂污、盜竊等損毀現象。
第十六條 泰山景區管委、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食品經營服務單位的食品安全監管,強化食品日常監督檢查,嚴厲查處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超范圍生產經營、生產銷售過期食品、使用回收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等違法行為,確保游客食品安全。
第十七條 泰山景區管委應當強化聯防協作機制建設,組織公安、消防、執法等駐山單位,依托服務站點、檢查站、警務室等場所設立治安卡點,對標志性景點、公共復雜場所、游客聚集區域等重點部位加大巡查力度,采取現場流動巡查和監控視頻巡查等方式,及時發現制止并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維護正常公共安全秩序。
第十八條 在風景區內使用無人機、動力傘、熱氣球、航模、風箏等飛行器和空飄物進行飛行活動的,應當經泰山景區管委同意,并按照泰山景區管委的要求組織實施,確保飛行安全。
第十九條 游客應當文明游覽,愛護風景區公共設施設備,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風景區內,禁止攜帶火種、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敏感圖幅標語等進入;禁止吸煙、點火、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孔明燈、違規燒香焚紙等;禁止攀爬、刻劃、涂污古樹名木、文物古跡、景物或者設施;禁止捕獵野生動物和采集珍貴野生植物; 禁止盜采、撿拾帶離泰山石;禁止攜帶寵物進入,攜帶警犬、導盲犬、輔助犬等特殊犬只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泰山景區管委應當建立由公安、消防、執法、醫療及相關經營單位等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備勤隊伍,并按區域合理設置醫務急救室,配齊醫療救護人員、日常藥品和救護設備,暢通“綠色通道”,保證快速救援。擅自進入風景區未開發開放區域的旅游者,陷入困頓或危險狀態后求救的,泰山景區管委應當及時組織救援。產生的救援費用,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者承擔。
第二十一條 泰山景區管委應當會同市網信、民族宗教、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門,建立健全風景區突發敏感輿情研判和預警機制,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依法打擊造謠傳謠、煽動是非、擾亂社會秩序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泰山景區管委應當每年安排專項預算經費,加強風景區旅游安全管理各項工作,市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風景區旅游安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予以約談、通報,并依法依紀依規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如遇國家、省政策調整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