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泰安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加快數據要素有效流動,提升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推動數字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辦法》《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細則》《泰安市公共數據開放辦法(試行)》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數據開放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公共數據,是指本市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具有公共服務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以下統稱公共數據提供單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職責、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和產生的各類數據。
本細則所稱公共數據開放,是指公共數據提供單位面向社會提供具備原始性、可機器讀取、可進行社會化開發利用的數據集的公共服務。
第四條 公共數據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三種類型。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公共數據應當按照本規定的工作流程,通過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和泰安市公共數據開放網(以下簡稱公共數據開放網)進行開放。
第五條 公共數據開放工作體系包括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
公共數據提供單位是公共數據開放主體。
依法依規獲取各類開放公共數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是公共數據利用主體。
市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是全市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縣(市、區)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
第二章 數據開放
第六條 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依據《泰安市公共數據開放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評估本單位收集和產生的公共數據并確定開放屬性;按照《政務數據共享條例》《山東省公共數據共享工作細則》相關要求,依托一體化大數據平臺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和數據匯聚。公共數據為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設定與開放數據風險相匹配的合理的開放條件,不得設置為規模性、地域性等歧視性條件;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明確有關依據。
第七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本單位的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并根據年度工作重點、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等編制年度公共數據開放計劃清單,明確本年度計劃新增開放的數據,經過市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匯總審核后,原則上在每年5月底前通過公共數據開放網統一發布。
第八條 未經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同意,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不得將無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變更為有條件開放或者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不得將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變更為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確需做出調整的,應當通過公共數據開放網提出申請,提供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依據,報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審核后調整;未提供依據且無合理理由的,不予調整。
不予開放的公共數據經依法脫敏、脫密處理,或者經相關權利人同意,可以無條件開放或有條件開放。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申請其他調整的,應當通過公共數據開放網申請并說明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審核后調整
第九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開放數據應當通過下列流程:
(一)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依托一體化大數據平臺,編制數據目錄,提供數據字典,關聯數據資源,進行安全審查,確定脫敏規則,提交開放數據。
(二)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依托一體化大數據平臺對提交的開放數據進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通過的,應當通過公共數據開放網發布;形式審核未通過的,應當說明原因并通過公共數據開放網一次性告知。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反饋意見規范目錄和數據并重新提交開放數據。
(三)高校院所和企業等機構使用財政資金所產生的公共數據,應當通過公共數據開放網申請,經市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審核后開放;未使用財政資金的機構開放自有數據的,可通過公共數據開放網申請開放。
(四)為降低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的工作負擔,提高數據匯聚效率,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通過數據采集器與人工采集相結合的方式,從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官方網站等公開渠道采集具備開放價值的數據,經安全審查后,梳理形成結構化清單可以通過公共數據開放網發布。
第十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不得隨意下架已發布的開放目錄。確因政策調整等情形不宜再開放的,由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提交申請,經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方可下架,同步通知申請該開放數據的用戶。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經核查發現開放數據存在質量問題的,可依職權先行下架,待數據開放主體整改完成后重新發布。
開放數據下架后,確定不宜再開放的,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做好公共數據開放網數據銷毀工作。
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開放網提供數據下載、數據服務接口以及其他形式的服務方式。
數據下載方式,用于直接獲取數據。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須在公共數據開放網上提供結構化數據文件等多種類型的數據下載服務。
數據服務接口方式,用于數據查詢或校核比對。對已匯聚的數據,由同級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會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開發數據服務接口;對未匯聚的數據,由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開發數據服務接口。
其他形式的服務方式,以數據沙箱、隱私計算等模式提供其他數據服務。
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確保開放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可用性等。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開放數據質量監測評估機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評估。依托一體化大數據平臺,提醒數據更新并嚴格按照更新頻率更新數據。除歸檔或不再更新的數據外,其他開放數據更新時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年。
第三章 數據獲取
第十三條 對于無條件開放數據,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以通過公共數據開放網以數據下載或者接口調用的方式直接獲取。
第十四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數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基于山東省統一身份認證完成實名認證;
(二)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不存在其他嚴重失信情形;
(三)符合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確定的開放條件,以及開展安全評估審核所需的其他資質和能力要求。
第十五條 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數據,應當通過下列流程:
(一)數據獲取申請。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以通過公共數據開放網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數據。申請時應提交申請材料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數據獲取審核。數據獲取審核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申請主體。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對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提交申請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形式審核。未通過形式審核的,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共數據開放網反饋并告知理由;通過形式審核的,由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公共數據開放主體不同意開放的,應當通過公共數據開放網反饋并明確相應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三)開放數據獲取。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同意開放的,應當與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簽訂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為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開通數據使用權限,并告知本級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公共數據開放利用協議示范文本,應當包含應用場景要求、數據利用情況報送、數據安全保障措施、違約責任等內容,具體由市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會同本級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實際需要完善。
第十六條 對于未開放的公共數據,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以通過公共數據開放網提出申請并在線提交申請材料。
市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的形式審核,未通過形式審核的,直接反饋并告知理由;通過形式審核的,市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將數據申請轉至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原則上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需求論證并反饋。數據未開放但經論證可以開放的,應當在反饋后20個工作日內開放;不可以開放的,應當告知理由。
第四章 數據利用
第十七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對公共數據進行開發利用時,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保障公共數據安全。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利用開放的公共數據開發的數據產品和服務應當注明數據來源和獲取日期,在不涉及商業秘密、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和個人信息、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將其發布至公共數據開放網。市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定期宣傳推廣優秀的開放數據利用成果。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侵犯其合法權益等情形的,可以通過公共數據開放網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提出異議或者建議。
第十八條 對有條件開放的公共數據,數據利用主體應當按照數據利用協議的約定,及時反饋數據利用情況。數據開放主體、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等可以對數據利用情況進行抽查,內容包括:
(一)數據利用的主要場景、服務對象、商業模式;
(二)數據調用的次數、主要利用的字段,使用的相關算法;
(三)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區域優勢和發展需要,開展多種主體、多種形式的公共數據開發利用活動,促進公共數據與企業數據、個人數據融合應用。
第二十條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是數據的另一供給形式,按照《泰安市公共數據開發利用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要求執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項目需求單位申報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化項目以及包含信息化建設內容的項目時,應當附具相關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項目需求單位向市一體化大數據平臺提供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匯聚公共數據的情況,是確定項目建設資金、運行維護經費和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大數據工作主管部門每年對公共數據開放、利用等工作情況開展監測、調度通報并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各級各部門年度政務信息化項目績效評估的重要依據,相關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公共數據開放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依托“首席數據官和專管員”制度定期對相關工作人員開展培訓,提升人員的專業能力和服務水平。
第二十四條 市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征集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縣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及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關于公共數據開放網技術、功能和資源等方面的需求,及時向上級公共數據開放主管部門反饋。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為落實《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辦法》《泰安市公共數據開放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的有關要求,促進數據開放工作更深層次、更高水平的發展,泰安市大數據局牽頭起草了《泰安市公共數據開放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現將起草情況簡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公共數據開放是深化數字政府改革建設、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推動數字經濟與數字社會發展、充分釋放數據紅利的重要方式。2015年,國務院印發《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中明確提出率先在重要領域實現公共數據資源合理適度向社會開放;2020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提出要研究建立促進公共數據開放和數據資源有效流動的制度規范。2022年1月1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142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辦法》,共23條,明確了公共數據的適用范圍,并在加強數據安全保護等方面作出新規定。自此,省內公共數據開放有了“明白紙”。我市高度重視公共數據開放工作,近年來通過泰安市公共數據開放網,累計發布3001個數據目錄,18.9億條數據,覆蓋7個區縣,98個部門和4個企事業單位。隨著工作的持續深入,有必要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在更高起點上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將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經驗轉化為制度成果,前期我局組織起草《泰安市公共數據開放辦法(試行)》,規范公共數據開放工作,促進公共數據開放利用,保障公共數據開放安全。
為進一步在實施層面優化和完善公共數據開放具體規則和工作流程,我局啟動《細則》的起草工作,細化任務分工、倒排時間節點,推進研究論證和起草工作。在起草過程中,深入研究國家、省、市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充分吸收本市在公共數據開放中的實踐成果,積極借鑒濟南、德州等省內優秀地市的工作方法,學習上海、杭州、蘇州、深圳等國內領先城市的先進經驗,在此基礎上形成本《細則》。
二、起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大數據發展促進條例》《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辦法》《山東省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細則》《泰安市公共數據開放辦法(試行)》。
三、總體考慮
《細則》作為《泰安市公共數據開放辦法(試行)》的配套文件,將以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形式發布?!掇k法(試行)》主要規定了我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的機制、管理、保障等方面的內容;《細則》在數據開放、數據獲取、數據利用和保障措施的實施層面提出具體的工作要求及流程,著重解決公共數據開放中存在的開放意愿不足、服務能力不夠、權益保護意識淡薄等問題,對《辦法(試行)》提出的各項規定進一步補充、細化、鞏固、創新。
四、主要內容
《細則》共6章共25條,從總則、數據開放、數據獲取、數據利用、保障措施和附則六部分對泰安市公共數據開放工作進行規范。
(一)總則
總則確定了《辦法》的范圍,明確了公共數據開放的定義、屬性,提出了公共數據開放工作體系。
(二)數據開放
數據開放細化了目錄管理、開放清單管理的要求,明確了開放清單調整、公共數據開放和開放數據下架的流程,進一步規范數據開放方式和數據質量保障工作。
(三)數據獲取
數據獲取補充了無條件開放數據的獲取方式、有條件開放數據申請主體的條件、申請流程和未開放數據申請開放的流程。
(四)數據利用
數據利用對開放數據的利用成果發布及推廣、利用反饋、利用促進、數據授權運營等工作提出要求。
(五)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從項目審批和驗收管理、考核評估、人員培訓、公共數據開放網需求征集等方面提出具體措施保障公共數據開放工作。
(六)附則
附則明確了《細則》的有效期和實施時間等。
泰安市大數據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