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70900004341523R/2025-00172 | 發布機構 |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文字號 | 泰政辦字〔2025〕1號 |
| 文件類別 | 普通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5-08-28 | 發文日期 | |
| 規范性文件登記號 | 有效性 | 生效中 | 有效期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功能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政府合作協議合法性審查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8月25日
泰安市政府合作協議合法性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合作協議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提高審查質效,防范化解法律風險,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是指市政府作為一方當事人簽署的涉及行政管理、公共服務、民事經濟活動等方面的契約性法律文件,包括合作框架協議、戰略合作協議、招商引資協議、合作備忘錄等。
第三條 市司法局負責合作協議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承辦合作協議起草工作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承辦部門)的法制機構負責合作協議的合法性初審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四條 合作協議合法性審查工作應當嚴格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遵循盡責審慎、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合作協議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未通過合法性審查的,不得送呈市政府簽署。應對突發事件采取應急措施訂立的合作協議除外。
第六條 承辦部門起草合作協議時,應當優先使用國家、省公布的合作協議示范文本。
承辦部門不得將合作協議完全交由合作方擬定。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合作協議,承辦部門可以委托相關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起草。
第七條 承辦部門在合作協議起草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和程序:
(一)核實情況。調查核實合作方的主體資格、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必要時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資信調查。
(二)磋商論證。對合作事項、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合作協議主要條款進行磋商論證;對重大、復雜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邀請有關專業機構、專家學者、法律顧問或者公職律師進行論證。
(三)征求意見。合作協議內容涉及縣(市、區)政府、功能區管委及市政府有關部門職責的,書面征求意見。
(四)風險評估。對合作事項涉及的法律、經濟、技術、社會穩定、公共安全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風險進行分析,必要時進行風險評估。
(五)合法性初審。承辦部門的法制機構對合作方主體資格、合作協議擬定程序及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進行審查,形成書面審查意見。
(六)集體研究。承辦部門對合作協議進行集體研究,形成最終意見。
第八條 經集體研究的合作協議及相關材料,由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審簽后,報送市政府辦公室。
承辦部門應當報送下列相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一)合作協議文本;
(二)合作協議擬定的依據、批準文件、背景材料及有關情況說明等;
(三)專家論證、征求意見、風險評估等情況的書面材料;
(四)部門合法性審查意見書、集體研究會議紀要;
(五)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應當對報送材料的完備性進行審查,并制作合作協議審簽單,轉送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
報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承辦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補正或者重新報送;逾期未按要求補正或者未重新報送的,可以將其材料退回。
第十條 合法性審查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重大、復雜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合作協議,市司法局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時限,但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必要時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有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咨詢論證時間不計算在審查期限內。
確需緊急審查的,承辦部門應當就緊急情況作出書面說明,由市司法局合理確定審查時間。
第十一條 對合作協議的主體是否適格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合作方是否具有相應的法律行為能力,相關身份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二)合作方是否具備與簽訂本合作協議相關的業務資質條件,特別是對需要經許可方能從事的行業是否具備許可條件;
(三)合作方為分支機構的,是否具有該分支機構及其總部機構的設立批準文件、注冊登記資料及相關授權文件等;
(四)合作方有委托代理人的,其授權形式和代理權是否明確、具體、合法。
第十二條 對合作協議是否符合訂立的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合作協議項下的合作事項屬于應當通過政府采購、招拍掛等方式確定合作方的,主要審查是否已經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三條 對合作協議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條款內容是否完整,主要包括:各方的基本信息,權利義務,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生效、變更、解除及終止的條件,爭議解決、違約責任、保密及知識產權保護等特殊條款,訂立日期等;
(二)用詞、表述是否嚴謹、規范,前后條款內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相關約定不明或者約定沖突的情形;
(三)是否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的相關規定;
(四)約定的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合理、對等;
(五)保證、抵押、質押等條款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
(六)是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合作協議無效、不成立或者可撤銷情形。
第十四條 對合作協議標的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標的是否明確具體、權屬清晰,是否侵犯第三人知識產權等合法權利或者商業秘密等。
對合作協議知識產權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知識產權的權屬情況,相關產品、工程、技術成果、專業服務的提供方對知識產權爭議的處理責任以及侵權賠償責任等。
第十五條 對合作協議數量、質量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優先使用法定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對無法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的數量條款,是否表述準確、沒有歧義;
(二)約定的質量要求是否符合相關國家、地區和行業性標準等有關規定,是否約定質保期以及出現質保問題時的處理方式、責任承擔等內容;
(三)質量驗收的條件、時限、地點以及驗收組織方法是否明確、具體,對外觀質量或者經運行才能發現的質量缺陷,是否約定提出異議的方式、期限和補救措施。
第十六條 對合作協議金額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適用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是否符合政府價格管理規定;
(二)價款或者報酬所包含的具體內容以及有關費用、稅收的承擔是否明確;
(三)價款或者報酬調整的條件、幅度與程序是否明確,支付的時間、方式、條件以及拒付條件、補救措施是否明確。
第十七條 對合作協議履行期限、地點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明確履行期限的起算點、截止點以及計算方法,是否出現開放式的時間條款;
(二)以設定的條件成就作為起始時間或者截止時間的,設定的條件是否合法,是否明確條件成就的確認方法;
(三)是否明確履行地點,一般約定行政機關所在地或者不動產所在地等為履行地點。
第十八條 對合作協議擔保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行政機關一方是否違規提供擔保,是否明確具體的擔保形式;
(二)是否明確擔保范圍、擔保期限,分階段履行義務并交付的擔保措施是否明確;
(三)合作方簽訂合作協議后通過補充協議將權利義務轉移給其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的,是否明確合作方對其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履行義務的連帶責任保證。
第十九條 對合作協議承諾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合作方作出的承諾是否無職權、超越職權或者屬于無效情形。
對合作協議保密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相關保密義務、保密范圍、保密期限、保密措施等事項和違約責任是否明確具體。
第二十條 對合作協議違約責任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內容是否具備可識別性、可衡量性和可執行性,責任約定是否充分、平等,履行方式是否明確、具體。
對合作協議不可抗力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約定的不可抗力是否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是否明確約定出現不可抗力后的處理規則。
第二十一條 對合作協議爭議解決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訴訟或者仲裁方式是否明確,約定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是否選擇行政機關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約定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仲裁事項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是否明確、唯一。
對合作協議解除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解除條件及程序是否清晰、明確、合法,約定因法定理由可以單方解除的,是否明確損害補救或者補償措施。
第二十二條 對合作協議生效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審查生效條款是否明確、具體,附條件、期限的,所附條件、期限是否適當、合法;需要履行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是否對批準、登記問題作出明確約定。
第二十三條 市司法局就合作協議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并對審查意見負責。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審查的基本情況;
(二)審查結論;
(三)存在合法性問題的,列明依據和理由,并根據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承辦部門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合作協議作必要修改或者補充;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合法性審查意見的,應當向市政府書面說明理由和依據,并與市司法局達成一致意見。
因承辦部門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程序,報送材料不全或者報送虛假材料產生法律風險及其他后果的,相應責任由承辦部門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負責人解讀:關于《泰安市政府合作協議合法性審查辦法》的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