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劃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和上一級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023年10月,《山東省濕地保護規劃(2022-2030年)》與《泰安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相繼獲批實施,兩規劃以“濕地系統修復”和“國土空間管控”為核心,明確將東平湖、大汶河等重要濕地納入省級生態保護優先區,為泰安市濕地保護行動提供了法定依據、政策框架及實施路徑,標志著黃河流域下游濕地治理進入科學化、系統化新階段,也為泰安市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據,指引了工作方向。
二、規劃目的
為深入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重大國家戰略,加快建設山東省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先行區,以全面保護濕地為目標,健全濕地保護管理體系,強化濕地保護與修復,統籌濕地保護與發展需要,進一步提高濕地生態服務功能,筑牢區域生態安全屏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山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等要求,泰安市林業局組織編制了《泰安市濕地保護規劃(2025-2030年)》。
三、規劃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山東省濕地保護條例》、《山東省濕地保護規劃(2022-2030年)》、《泰安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泰安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泰安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2021-2035年)》、《泰安市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實施規劃》、《泰安市市級空間類專項規劃編制目錄清單》、《東平湖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專項規劃(2020-2035年)》
四、主要內容
《規劃》共六章二十七節,內容包括規劃背景、總體目標、總體布局、重點任務、環境影響評價和保障措施等,是泰安市制定濕地保護管理政策措施、生態修復方案和實施工程項目的重要依據,也為各縣(市、區)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提供指導。
第一章“規劃背景”:明確了規劃依據;介紹了泰安市濕地資源分布情況、水資源狀況、動植物資源狀況等現狀基礎;提出了黨的十八大以來,泰安市濕地保護工作取得了保護體系初步形成、修復成效明顯、濕地聯合管護機制初步建立、濕地公園管理水平穩步提升、濕地保護意識顯著增強等積極成效,并指出了濕地保護工作中還存在協調機制需進一步完善、部分濕地生態功能需進一步加強、濕地保護資金投入需進一步加大、濕地的合理利用空間需進一步提升等問題。
第二章“總體目標”:確定了規劃的指導思想和五項基本原則;提出了遠期規劃目標,到2030年,全市濕地面積保持在54122.45公頃以上,濕地保護面積保持在24201.20公頃以上,建立小微濕地2處以上,新增省級重要濕地1處,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明顯改善,濕地生態系統綜合服務功能明顯增強,濕地監測體系更加完善,濕地保護法治化水平明顯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顯著提升。
第三章“空間布局”:綜合考慮泰安市濕地資源稟賦、區域自然環境、社會經濟規劃等因素,規劃構建“一核、一軸、多廊、多點”濕地保護總體布局,形成“山湖相連,河流貫通,庫塘密布,藍綠一體”的濕地空間格局。
第四章“重點任務”:結合濕地資源現狀,提出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強化濕地資源監測監管與成效評估、實施保護修復工程、加強濕地科技支撐、加強濕地生物多樣性保護、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等7項重點任務,同時又針對每項重點任務,規劃了25項具體工作,為做好今后一個時期的濕地保護工作明確了主攻方向、指出了實踐路徑。
第五章“環境影響評價”: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規劃》開展法律法規協調性分析及環境影響分析、并提出了預防和減緩不良環境影響的措施。
第六章“保障措施”:《規劃》分別從政策法規保障、管理保障、資金保障及能力保障等四個方面提出了具體措施,對提高《規劃》的執行效果、保障《規劃》順利實施具有較強的操作性。